学校家属区住户:
为保障我校家属区居住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长春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凡将住宅进行出租的住户,应在出租房屋两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出租人产权证或学校房产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产权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书、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对拒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公安机关将根据上述法规作如下处罚: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拒绝和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已出租未登记备案的住户尽快按本通知要求到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beat365网页版中文官网房产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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